广州图书馆古籍寄存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3 15:32:26

为使古籍得以妥善保存,赓续中华文脉,广州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面向社会收藏单位、私人藏书家免费提供古籍寄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寄存物应为本馆鉴定1912年前产生的有一定文献价值或版本价值的古籍和民国时期出版的线装书。

第二条 寄存的文献由本馆免费代为保存,所有权不变。

第三条 为保障寄存双方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寄存双方须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详见附件)。

第四条 寄存时限由寄存双方共同约定,并于协议中列明清楚。期满后如仍需寄存,须续签寄存协议。

第五条 本馆古籍书库空间有限,如寄存空间饱和,则不再提供寄存服务。

第六条 寄存服务由本馆文献流通部古籍书库提供,详情可咨询:(02083836666-1016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8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