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宣传并重的日本文化名城
发布时间:2011-06-08 14:02:43
作者:广州图书馆

        5月14日,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东京经济大学传播学博士、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舆情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磊做客羊城学堂,讲述中国近邻日本在文化名城保护与宣传方面的经验。
        文化名城贵在“名气”
        朱磊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一般是指保存文化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目前我国共有115个城市被列入其中。文化名城既要有文化特色外,还应该要能著称于世。根据他2005年在日本所作的调查显示,大陆的旅游城市在日本知名度以上海和北京最为突出,西安、杭州、大连、桂林四个城市紧随其后。虽然数据有些落后,但是也能从一个侧面说明除了北京、上海在日本知名度比较高以外,其他城市离文化名城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从“国际观光文化都市”建设到“古都”保护
        日本在二战结束后的1950-1951年,曾提出来要建设“国际观光文化都市”,各地方由于拥有自治权,也提出建设“国际观光温泉文化都市”的目标,主要包括大分县别府市、静冈县伊东市、静冈县热海市、爱媛县松山市。定位为“国际观光文化都市”的城市有奈良县奈良市、京都府京都市、岛根县松江市。官方认定文化名城的另外一个制度是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古都保存的特点措施法》,简称《古都保护法》。被定为古都的城市有10个,分别有京都府京都市、神奈川县镰仓市、奈良县奈良市、奈良县高市郡明日香村、神奈川县逗子市、奈良县生驹郡斑鸠町、奈良县橿原市、奈良县樱井市、奈良县天理市、滋贺县大津市。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政府及各地方自治体并未提出新的有关文化名城方面的建设口号与目标。
        日本文化名城保护与宣传并重
        日本在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官督民办(1871-1910)。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护法》,日本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令。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护法》,首次进行了文化遗产认定。第二阶段是民推官办(1911-1959)。日本一些著名历史、植物学家先后开展了历史遗迹天然纪念物相关调查和研究。1911年有识之士向当时日本的立法机构“贵族院”提交《保护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的建议案》。1919年政府制定《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第三阶段是官民协作(1960至今)。当时日本都市化的发展,造成历史性风土遭受严重破坏,镰仓等地的住民纷纷发起古城保护运动。1966年制定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地方自治体也制定了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日本文化名城的宣传有政府主导的宣传、民间主导的宣传、官民协作的宣传。政府主导的宣传有名人代言,如对外宣传:酒井法子(大阪旅游广告)、林志玲(日本旅游广告);对内宣传:石原慎太郎(东京都知事)个人主页。重视名城宣传效果评估,善用新媒体进行分众传播电子杂志、日本儿童网。民间(企业)主导的宣传有植入有形文化符号(日本生命保险、LOTTE fit’s),如奈良的标志建筑:法隆寺五重塔(日本最古老的塔);植入无形文化价值(日产天籁)等等。